安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校政字〔2019〕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相应的学位申请,并可授予所在门类的学位。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学位工作。下设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设在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各有关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学术硕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比较熟练地运用1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
5.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以第一作者(含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拟录用)1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二)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要求:
1.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各门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成绩和学分;
2.学位课程成绩75分为合格,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在一年内申请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者不能授予学位。
(三)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在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以后,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的时间不能少于1年;
2.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对社会发展或本门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3.论文应能体现申请人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硕士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题目、目录、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及附录等。论文要文字简练、语言通顺、论据充分,资料和数据正确可靠。论文一般应有3万字左右,中文摘要1000字左右,并写出相应的外文摘要。论文和论文摘要应打印并按研究生院的要求统一装帧;
5.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读书报告、资料汇编及翻译资料等均不能作为学位论文。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3个月需提交论文定稿,指导教师应参照本实施细则,在1个月内审毕论文,并在导师组内征得统一意见后再付印。
(二)答辩前1个月,应聘请不少于2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应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三)学位论文的评阅时间不得少于15天。评阅人应写出详细的评语,填写《安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学术学位)》,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其内容包括: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有无创新;
2.理论分析是否严密,论据是否充分,计算及实验是否可靠无误;
3.掌握基本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如何;
4.文字是否流畅,写作的逻辑性和技能如何,有无明显的文字错误;
5.指出论文的优缺点,并对论文是否达到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和是否能提交答辩提出意见。
2位评阅人中若有1位持否定意见,应另增聘1名评阅人。3位评阅人中如有2位持否定意见,则本次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可在下一年度再申请答辩。
(四)注意论文评阅工作的保密性。盲审论文的评阅人姓名保密。
(五)对涉密论文,由导师提出书面报告,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六)论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阅(不能参加答辩):
1.论文观点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论文观点不明确或缺乏理论和实际意义;
3.论文论证不充分,论据不成立,实验或设计方法有错误;
4.实验或设计粗糙,所引用的数据不能论证其课题的基本观点;
5.论文仅综合他人的成果,没有自己独立的见解;
6.由于本人的原因,没有完成选题的全部工作;
7.论文存在引用过当或抄袭等现象。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其职责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导师组和所在学院协商提出,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主席一般由校外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可列席答辩,但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委员会设秘书1人。
2.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提前审阅论文,作好提问的准备。
3.答辩会要以公开方式举行,应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并做到学术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对是否同意毕业,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投票分别予以表决,经2/3以上(含2/3)与会委员赞成,方可通过。决议书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答辩工作最迟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3个月内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之前。如答辩委员会委员因故缺席,应改期举行答辩或增补答辩委员会委员。
(二)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2.指导教师介绍答辩人及论文写作情况;
3.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审阅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论文学术水平、论文答辩情况,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毕业、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表决;
6.复会:答辩委员会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对需要修改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应要求修改后再提交学位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论文答辩规则
1.对于答辩未通过,且经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过半数委员认为应进一步修改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2.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宣布,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3.答辩会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应及时将学位申请者的有关学位申请和答辩等材料,按人整理立卷,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学位申请手续和资格审查
(一)应届毕业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成绩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后,应在导师指导下,于计划答辩的学期之初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硕士学位申请书。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教学实践情况、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和论文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是否同意学位申请和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并于每年4月下旬到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论文答辩手续。
(二)学位论文答辩后,每年6月上旬,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统一办理学位申请手续,按要求向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人下列材料:
1.《安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2.学位论文答辩会议材料(包括论文评阅书、答辩的决议及表决结果等)及会议记录;
3.《安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一式二份;
4.《安庆师范大学毕业硕士研究生登记表》一式二份;
5.学位论文全文和摘要(中英文)纸质版一式二份及电子版。
第八条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一)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所修学分和论文答辩情况全面审核,对学位申请者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并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其他材料交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会议且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同意,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签字日期即为授予学位、签发证书的日期。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公布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授予学位:
(一)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
(三)学位论文中存在较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要求:
学位申请人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获得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并达到下述基本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具有比较宽广的专业基础知识,了解专业领域前沿和发展趋势,熟练掌握专业领域关键的技术和方法;
3.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二)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1.学位论文应符合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
2.学位论文的形式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企划、文艺创作(译作)或艺术作品展演等多种形式,具体形式参照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要求;
3.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硕士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题目、目录、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及附录等。论文要文字简练、通顺、论据充分,资料和数据正确可靠;
5.学位论文字数根据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考核)
(一)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申请人如撰写文字型论文,应在答辩前3个月提交论文定稿,指导教师应参照本细则规定,在1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评语,并在导师组内征得统一意见后付印。
2.答辩前1个月,应先聘请不少于2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应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3.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时间不得少于15天。评阅人应写出详细的评语,填写《安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专业学位)》,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书的内容包括:论文选题的现实性、治学态度、研究方法、研究水平、优点和不足等。
4.2位评阅人中如有1位持否定意见,应另增聘1名评阅人。3位评阅人中如有2位的意见是否定的,则本次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可在下一年度再申请答辩。
(二)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考核)
1.答辩(考核)委员会成员一般为3-5人,其中至少有1名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
2.非文字型学位论文,由各专业学位评定小组根据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制订考核标准。考核后必须提供作品或光盘等固化资料。
3.达到培养方案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考核)者,经各专业学位评定小组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三)答辩程序参照学术硕士的相关条款。
(四)答辩规则参照学术硕士的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手续、资格审查参照学术硕士的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学位的审定和授予参照学术硕士的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授予学位:
(一)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环节及任务;
(三)学位论文中存在较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详见《安庆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校政字〔2018〕28号)。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安庆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位条例实施意见》(院发〔2006〕13号)和《安庆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硕学委〔200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