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6]20号)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我校办学指导思想,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指毕业生在以下单位就业:
1、县及县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2、农村建制村、城镇社区、中小企业;
3、面向基层和西部地区就业的国家项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地方项目(服务安徽基层计划;有关部门组织的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等项目);
4、部队、艰苦行业企事业单位;
5、自主创业。
毕业生到基层一次性就业的界定由招生就业工作处根据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等有效就业材料确认。每年6月10日前确认的名单和数据作为学校奖励的依据。
第二条 对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服务安徽基层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的毕业生,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1000元奖金。
第三条 对非生源地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就业的毕业生,学校每年优选出10-20人,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1000元。
第四条 设立面向基层就业奖学金。在一年级贫困生中设立,按学生数的2%评选确定奖励对象。奖励对象在毕业当年6月10日前签订到基层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的,可获得1000元的面向基层就业奖学金。
第五条 按照安徽省皖办发[2006]20号文件关于“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地区工作,服务满5年的,其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省级财政承担主要部分,用人单位所在市、县财政适当分担的原则代为偿还”的规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积极为这部分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 对已被录取为我校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西部就业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2年;对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和“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服务期满后3年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增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七条 到基层和西部就业的毕业生,可以将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2年;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学校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协助办理派遣手续和户口、档案迁移手续。
第八条 到基层和西部就业的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就业协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单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服务安徽基层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离开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者,学校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第二、三、四条所涉及的费用在学生困难补助和奖学金中列支。本规定涉及到的毕业生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