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完善研究生考核和激励机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凡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均须按期参加中期考核。
二、考核时间
(一)各学院在每年3至6月份对二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6月30日之前全部完成中期考核工作。
(二)各学院在每年9至12月份对二年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12月30日之前全部完成中期考核工作。
(三)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应于中期考核前提出延期考核的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可延期1次,原则上要求在延期申请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考核。
未办理延期手续或申请未准而不按期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当次中期考核的评定等级记为“不合格”。
三、考核内容及评定标准
中期考核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环节,应按照全面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对照检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全面考核研究生入学以来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实践能力和开题报告等四方面内容。评定结果为合格、不合格两级。
(一)思想品德考核
凡遵纪守法,在品行操守方面表现良好者,可评定为合格;凡入学以来,在品行操守方面有不良表现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且处分未被撤销者,应评定为不合格。
(二)课程学习考核
1.审查该生是否为本科同等学力或跨专业考取的硕士研究生,经审定为“是”者,是否按照要求补修了相应课程。完成补修课程者,可评定为合格;未完成者,应评定为不合格。
2.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总学分要求,学位课程成绩均在75分(含75分)以上,非学位课程均在60分(含60分)以上或合格,可评定为合格。凡达不到上述要求者,应评定为不合格。
(三)科研实践能力考核
1.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进行科研能力考核
审核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课程学习综述、调研报告、实验报告、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等。能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和完成本专业的科学研究工作者,可评定为合格;被导师或本专业考核小组认定缺乏科研能力者,应评定为不合格。
2.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审核《安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阶段性考核表》(附件1)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参与专业实践的情况。能在校内外导师指导下通过实践阶段考核者,可评定为合格;不能通过者,应评定为不合格。
(四)开题报告考核
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通过开题报告者,可评定为合格;未通过者,应评定为不合格。具体考核程序和标准请各学院参照《安庆师范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暂行规定》执行。
各学科专业可在此基础上增加其他环节的考核,如学科专业综合考试、经典与前沿文献阅读汇报、研究伦理与学术规范考查等。
四、考核要求
(一)参加考核的基本条件
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阶段性课程学习,课程成绩合格,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已通过公开论证,并须按期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安庆师范大学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书;
2.安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凡缺少以上材料之一或未按期完成规定必修环节者,不得参加考核。
(二)成绩评定的基本标准
中期考核结果按“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评定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思想品德、科学道德和学术品行不符合学校培养要求。
2.课程成绩和应修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
3.被导师或本专业考核小组认定缺乏科研实践能力。
4.开题报告后学位论文工作无明显进展。
5.未经批准不参加中期考核。
五、考核小组
(一)各学院应成立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等参加,人数不少于5人。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各学院应根据学校基本要求和学科专业特点制(修)订本单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考核内容、形式与标准,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提前向研究生公布,确保中期考核工作“科学、合理、公开、公正”;
2.确定研究生中期考核专家小组的基本构成和主要职责;
3.确定研究生中期考核专家小组秘书的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4.审定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结果;
5.对本单位研究生中期考核中出现的异议作出解释,对出现的争议提出处理建议。
(二)各学院应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点成立中期考核专家小组,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专家小组一般由3-5名研究生导师组成;设组长1名,组员由组长提名;设秘书1名,负责记录和整理中期考核材料。被考核研究生的导师可以参加考核专家小组,但不能担任组长。跨学科的论文选题应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鼓励聘请校外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专家参加考核专家小组。
六、考核程序
研究生中期考核施行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审核、学院组织考核、研究生院备案的工作制度和考核程序。
(一)硕士研究生填写《安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附件2),对本人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
(二)导师审核材料,就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论文进展及科研实践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就其是否具有继续培养潜力提出明确建议。
(三)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安排学院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学院研究生秘书分别审核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情况,并在考核表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其中课程学习及学分情况的审查应注意:
1.审核该生是否为同等学力或跨学科报考录取者,经审定为“是”者是否按要求补修了相应课程。
2.审查该生是否按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完成了课程修读并达到规定学分要求,同时审查该生学术活动与专业实践等其他必修环节的完成进展情况。
(四)学院组织汇报答辩,考核专家小组听取研究生个人汇报,重点考核硕士研究生科研或实践能力,并结合思想品德和课程学习情况做出中期考核结论,并报学院领导小组审批。考核过程应由考核专家小组秘书进行详细如实记录,记录表应由考核专家小组组长、成员、秘书签字,作为中期考核材料的一部分存档备查。
(五)学院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研究生或导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应在1周内受理完毕并给予书面答复。必要时,学院可召开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相关复核申请并投票做出结论。
(六)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应于2周内将学院签署意见的《安庆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汇总表》(附件3)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七、考核分流
(一)中期考核实行分流机制。
(二)中期考核通过者,可以正常进入研究生培养的下一阶段。
(三)中期考核不及格者,由考核专家小组提议,本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可在至少间隔3个月后申请一次中期考核补考。
(四)如中期考核补考仍不及格者,应终止其学业,予以退学处理,具体参照《安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五)中期考核补考不及格予以退学的研究生名单由考核专家小组提出,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院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八、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1.《安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阶段性考核表》
2.《安庆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3.《安庆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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